来源:司法部网站
DNA鉴定推动完成复杂情况下的认亲,文件鉴定破解“消失的签名”,病理学鉴定助力医疗纠纷调解……
司法鉴定因其专业性和权威性被誉为“证据之王”。近日,记者实地走访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听那里的工作人员讲述了一个个司法鉴定经典案例。
亲子鉴定推动解决房产纠纷
距离北京地铁8号线永泰庄站向北500米远,一块写有“法大鉴定所”的牌子赫然映入眼帘。记者走进法大鉴定所,见到该所法医DNA室主任鲁涤,听她讲述了一个亲子鉴定技术推动解决房产纠纷的典型案例。
2015年6月的一天,鲁涤接到一名法官打来的电话,咨询是否可以接受委托,完成对一名当事人的亲子鉴定。原来,这名当事人的父亲是北京人,当年下乡到山西插队时结识了她的母亲,返城后两人协议离婚,各自重新结婚开始新的生活,但这位父亲与当事人还有一定联系。
2013年,当事人父亲家所在地房屋拆迁,不幸的是,其父亲刚好在进行补助前离世,她后来从姑姑口中得知这一消息,希望分得父亲名下的部分遗产。为此,当事人将此事诉讼至法院,但由于当年的档案管理缺失等问题,并没有留下相关文件可以证明当事人就是她父亲的女儿。
接到案子后,办案法官多次赶赴山西寻找证据,但也只是找到一些并不充分的证据材料,不足以判定当事人和其父亲之间的亲子关系。其间,办案法官也曾考虑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获得最直接的证据支持,可惜由于当事人的父亲、爷爷和奶奶都已过世,法官联系的多个鉴定所均认为很难完成鉴定没有接受委托。
直到这次,办案法官找到了鲁涤。鲁涤开始也觉得为难,可经过仔细询问得知,当事人父亲后来迎娶的妻子也生下一个女儿。这让鲁涤眼前一亮,她认为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X染色体的遗传标记对比破解这一难题。
果不其然,经过鲁涤的一番努力,终于确定了当事人和其父亲之间的亲子关系,法官根据这一核心证据判令当事人可以继承部分遗产,当事人父亲那边的亲属们也都认可鉴定结论,服判执行。
高科技破解“消失的签名”
在法大鉴定所副所长刘建伟的办公室里,记者见到这位圈内知名的文件“鉴伪专家”。刘建伟给记者讲述了多个他经手处理的文件鉴定案例,其中一起“消失的签名”鉴定引起记者的注意。
2011年6月,北京市某法院联系到法大鉴定所,希望他们能够对该院受理的一起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中的有关文件物证进行鉴定。刘建伟告诉记者,该案原告称,双方因股权纠纷于2010年在上海仲裁委申请仲裁,其间被告找到其要求和解,并签署了一份股东会决议,原告和被告苗某分别在协议下方的“与会人员签字”处签字确认。
随后,这一协议保存在双方共同的朋友丙的保险箱中,原被告分别保存钥匙和密码,然后按照约定原告撤销了仲裁申请。没想到3个月后,当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协议内容时,被告突然否认签署了协议,双方在丙那里打开保险箱查看文件时发现,股东会决议下方的“与会人员签字”处仅有原告签名,被告的签名“不翼而飞”了。鉴于此,法院要求确认签字处是否存在消退字迹,如存在是否为苗某签名。
刘建伟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材料中被鉴定的部位部分有压痕存在,为进一步确认上述压痕为何字迹,他分别对上述检验材料进行了系统检验。当刘建伟用沾有专用溶剂的棉签擦拭部分检验材料时,惊人的一幕出现了,被鉴定部分显出蓝色字迹,且经鉴定与被告苗某的字迹相符,确认为其签名。
多年来,刘建伟鉴定过的文件材料不计其数,他说:“文检的魅力就在于不仅鉴别签名、印章的真假,同时也将文件的形成过程揭露出来,不会给造假者提供任何可乘之机。”
确定“蛔虫卵”为致死真凶
在法医病理学室主任张海东的办公室内,他向记者讲述了一起由服用”蛔虫卵”引发的医疗纠纷。
张海东告诉记者,当事人是黑龙江一名女大学生,听闻服用“蛔虫卵”可以减肥的谬论后自行尝试,结果导致其“咳嗽、发热5天”,而后到黑龙江某县医院就诊。经过检查,某县医院大夫判断其为“支气管炎,肺炎,疑似药物中毒(蛔虫卵)”,但经救治未见好转,女大学生随即转往另一家医院治疗。
张海东说,第二家医院诊断其为急性亚硝酸盐中毒,后治疗无效该女生于当日死亡。女大学生家属认为县医院误诊、误治,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其病情加重而抢救无效死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张海东受当地法院委托,受理该鉴定,最后得出结论为女大学生系蛔虫感染致急性蛔虫蚴感染性肺炎死亡,县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违反医疗常规,其诊疗行为与女大学生死亡结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
鉴定功能和价值愈发凸显
记者在法大鉴定所看到一份法医学鉴定意见书:2010年6月19日,马某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某服务区内,因他人驾驶的重型半挂车轮胎突然爆炸,溅起的沙石将其左眼击伤。
法大鉴定所受法院委托对马某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马某伤残程度评定为七级伤残,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马某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
同样的伤情,为什么要依据不同的标准评定呢?
法大鉴定所所长王旭告诉记者,我国过去一直没有普通人身损害的全国统一标准,对普通人身伤害案件的鉴定,要么参照工伤标准,要么参照交通标准进行鉴定,有些地方还出台了地方性普通伤害标准,标准不统一。
王旭说,鉴定人出具伤残等级鉴定时,不得不参照不同标准,分别给出鉴定意见,至于采用哪一个鉴定意见,由法院决定。
长期以来,司法鉴定工作在适用标准上备受困扰。由于不同类型的人身伤害案件在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标准,使得案件的处理趋于复杂甚至带来司法不公。
去年5月,司法部会同中央政法部门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明确规定伤残构成、伤病关系处理基本原则和移植组织器官损伤、人工假体损伤的处理原则等,统一了普通伤害伤情鉴定标准。
在王旭看来,这对于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王旭介绍说,目前,北京市已经全部完成对法医临床鉴定工作者培训和考核,今年1月1日分级标准已经生效实施。
去年10月,司法部与环保部共同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两个办法目前已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王旭说,随着与人民法院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统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出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等一系列司法鉴定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推出,司法鉴定的功能和价值愈发凸显,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水平也将进一步提升。